《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6-057149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公布日期: 2026-10-22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湖南省水利厅印发了《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湘水发〔2026〕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针对投保管理、费率执行、事故预防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挥商业保险专业风险管理功能,形成市场手段与行政力量的监管合力,完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25〕2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制定过程

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省水利厅启动《实施办法》起草工作后,广泛征求各市州水利局等有关单位意见,选取部分省水利工程建设重点项目和市县开展先行试点,组织召开调研会议听取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听证,按要求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自评估、就业政策一致性评价等工作。2026年10月20日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与《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湘水发〔2026〕5号)配套实施,旨在推动依法投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切实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风险防控和事故预防功能。进一步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管理、事故预防服务和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并以附件形式对费率调节等作出细化。《实施办法》共十条,其中第一条为制定本办法的依据,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了投保主体、保障对象和承保范围,第四条规定了投保时间节点和保险期限,第五条明确了保费来源及保障,第六条明确了发挥事故预防功能的要求,第七条明确了监管要求,第八条提出了事故预防服务标准要求,第九条和第十条为附则。另有费率表、索赔资料清单、参保规定、相关概念释义等四个附件。重点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投保管理要求。明确由项目法人根据项目施工标的统一投保,投保单位须于工程开工之前完成投保,保险期限应覆盖整个施工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可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分摊给从业人员个人。项目法人应将安全生产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支,保障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足额到位。对已开工但未按规定投保的水利工程,将责令限期投保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进一步健全费率调节机制。建立了基准费率与浮动费率相结合的费率机制。基准费率按工程造价分档确定,浮动费率根据安全标准化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风险管理水平、保险期间等因素综合调整,各调整系数之间为连乘关系。将保险费率与安全生产实际表现挂钩,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三)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情况与相关考评衔接。明确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既引导生产经营单位算清“安全账”、主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也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掌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情况、研判区域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状况提供抓手。

(四)进一步强化事故预防服务。明确保险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保证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并规定投入比例。依托保险行业基础设施搭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监管平台,对承保、理赔信息进行集中登记监测。省水利厅制定事故预防服务技术标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指导、监督事故预防费用的使用管理。

(五)进一步完善理赔和监督管理。要求保险机构建立重大或典型事故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款机制,按照赔案类型明确赔偿时限和预付比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对承保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违规行为分别明确了处理措施。同时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依法理赔活动与生产安全事故证明挂钩。


政策原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相关阅读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34086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