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水罚〔2022〕1号)
- 索引号:430S00/2022-010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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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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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水罚〔2022〕1号)
当 事 人: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巫华仁
地 址:三明市三元区乾龙新村18幢10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54965669H
当 事 人:巫华仁
身份证号:3201061967********
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根据湖南省纪委监委移交的有关违法问题线索,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公司)涉嫌出借资质一案予以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水罚告〔2022〕1号、2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三明公司、巫华仁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三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三明公司长期出借资质证书给黄金权个人,允许黄金权在湖南省毛俊水库工程灌区渠道及建筑物工程(蓝山县)C6标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毛俊C6标)、湖南省毛俊水库工程灌区渠道及建筑物工程(蓝山县)C5标工程施工(第二次)(以下简称毛俊C5标第二次)等工程项目上,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
以上事实,有《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联合经营协议》(以下简称《联合经营协议》)、当事人三明公司《湖南省毛俊水库工程灌区渠道及建筑物工程(蓝山县)C6标工程施工投标文件》《湖南省毛俊水库工程灌区渠道及建筑物工程(蓝山县)C5标工程施工(第二次)投标文件》、《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湘1381刑初104号)、黄金权及詹钟源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毛俊C6标及毛俊C5标第二次中标合同、相关资金往来明细等证据予以佐证。
当事人三明公司、巫华仁提出主要申辩意见如下:
一是黄金权系公司正式员工,并提供2018年1月〜2021年12月公司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公司依法委托黄金权作为公司代表参与毛俊C6标及毛俊C5标第二次投标,不存在出借资质参与投标的情形。二是《联合经营协议》是黄金权作为公司员工的内部承包协议,是一种合法经营行为。三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水罚告〔2022〕1号)中的没收违法所得516737.99元为公司在湖南中标项目的管理成本,并非违法所得。综上,恳请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水罚告〔2022〕1号、2号)。
经复核,本机关对当事人三明公司、巫华仁关于不存在出借资质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对于黄金权是否为当事人三明公司正式员工,三明公司仅提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等其它劳动关系证明文件,不满足劳动关系认定的基本条件;关于《联合经营协议》,实质上是当事人三明公司与黄金权个人以公司资质进行利益交易,且约定黄金权个人就使用公司资质获得的工程项目单独承担法律责任,亦超出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律关系范围。因此,当事人三明公司关于“黄金权系公司正式员工”以及“《联合经营协议》是黄金权作为公司员工的内部承包协议”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三明公司出借资质证书给黄金权个人,允许黄金权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之规定。
根据当事人三明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考虑当事人配合调查,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三明公司处毛俊C6标中标合同金额147808958.52元和毛俊C5标第二次中标合同金额96262563.81元2%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佰捌拾捌万壹仟肆佰叁拾元肆角伍分整(¥4881430.45元)。
2、对当事人巫华仁处三明公司罚款金额5%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肆万肆仟零柒拾壹元伍角贰分整(¥244071.52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765061058688888(开户行:建设银行长沙新姚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