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402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2024-08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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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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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402号提案的答复
A类
同意公开
湘水提〔2024〕74号
张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卫星遥感图斑问题复核整改的建议收悉,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及时启动河湖管理范围线的调整
2022年11月,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湖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调整办法》(湘水发﹝2022﹞46号),明确河湖管理范围调整的原则、程序及有关资料要求。您反映的个别地区河湖管理范围线存在偏差的问题,可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研究提出河湖管理范围调整方案,依法依规完成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公示及人民政府批准等程序后,可调整完善划界成果。我厅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参照《湖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导则》中关于“平原河道,当设计洪水位覆盖面积过大时,可以以河口向外延伸30米至50米,确定管理范围”的建议,指导地方有关部门充分考虑当地河湖岸线管控要求及群众生产生活安全需要,科学合理做好河湖划界成果完善工作。
二、关于精准交办图斑问题并统一复核标准
我厅高度重视遥感疑似图斑识别精度不够、审核标准不够完善等问题,多次与水利部、长江委及省级遥感监测技术支撑单位沟通衔接,已将提供佐证资料的涉河建设项目从图斑中剔除,同时将水利部、长江委推送的图斑与省级遥感图斑进行比对分析,重点交办新增问题,并统一复核标准,交办图斑已持续减少、交办精准度正逐步提升。下阶段,我厅将继续强化统筹协调与技术提升工作,进一步提高图斑交办精准度。
三、关于退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经济林、宅基地
根据《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及水利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我厅指导地方有关部门统筹发展和安全,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经济林、宅基地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处置,不搞“一刀切”,对2019年以后新增问题“零容忍”;对1988年6月至2018年底的增量问题区分不同情况规范整改,消除不利影响;对1988年6月以前的历史遗留问题科学评估、稳妥处置。目前,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的十条措施》,将加强村民建住房选址指导,强化部门沟通配合,开展“以地换地”探索,逐步解决河道管理范围内村民建房难和有序退出问题。
四、关于省级安排河湖问题整改项目经费
根据《湖南省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办法》(湘政办发﹝2022﹞17号),河湖问题整改主要为市县事权,原则上由市县财政统筹解决,省财政没有专项补助资金。
感谢您对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