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宁远县桐木漯风电场一期工程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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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宁远县桐木漯风电场一期工程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6〕52号)
申请人:湖南华电永舜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振兴 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6MACN08J61H
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桐山街道宝塔社区产建投大楼306室
本机关于2026年2月4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批宁远县桐木漯风电场一期工程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函》和《宁远县桐木漯风电场一期工程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境内,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批复。项目区涉及湘水中上游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总装机容量为100MW,安装20台风力发电机组,新建1座220千伏升压站,集电线路总长47.10公里,道路总长40.86公里,其中新建道路27.50公里,改建道路13.36公里。2023年11月,本机关以湘水函〔2023〕519号文批复了宁远县桐木漯风电场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原批复水保方案土石方开挖总量204.55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2.83万立方米),土石方回填总量188.98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2.83万立方米),无借方,弃方15.57万立方米,设7处弃渣场。项目已于2024年1月开工,于2025年12月完工。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优化设计、施工阶段土石方调整和征地等原因,导致弃渣场发生了变更,实际共设置弃渣场3处(包括新设5级弃渣场1处、原方案中弃渣场2处,其中,Z2弃渣场等级由5级提升至3级、Z3弃渣场等级由5级提升至4级)、取消原5处取土场。工程实际土石方开挖总量158.88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2.56万立方米),土石方回填总量134.87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2.56万立方米),无借方,弃方24.01万立方米,挖填总量较原批复减少99.78万立方米,减幅25.35%。
建设单位组织对实际启用的3处弃渣场开展了稳定性评估,认为弃渣场堆渣体及挡渣墙稳定;组织对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进行论证,论证结论为本项目优化道路施工设计,减少开挖总量45.67万立方米,弃渣资源化利用8.32万立方米,达到了挖填总量减量、弃渣资源化效果。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该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根据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已弃渣的弃渣场存在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地方,如Z1弃渣场只采取了撒播草籽绿化,乔灌木未实施,需补植补种乔灌木;Z2、Z3弃渣场已修建截排水沟及急流槽未按设计尺寸进行施工,需整改完善,边坡乔灌木成活率较低,需补植补种。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基本同意宁远县桐木漯风电场一期工程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弃渣场设置方案。
(二)其他仍按《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宁远县桐木漯风电场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函〔2023〕519号)执行。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落实弃渣场各项防护措施,重点加强弃渣场排水措施、弃渣分层压实等措施,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二)因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76.54万元,生产建设单位已缴纳59.45万元,须限期向税务部门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17.09万元。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本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项目由本机关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永州市水利局、宁远县水利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生产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六、申请人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26年2月22日

湘公网安备:43011102000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