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新建邵阳至永州铁路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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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新建邵阳至永州铁路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6〕15号)

人:怀邵衡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立新      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580149667

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5852


本机关于20251124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批新建邵阳至永州铁路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函》,并组织对《新建邵阳至永州铁路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邵阳县,永州市东安县、冷水滩区境内,由国铁集团、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复。项目区涉及资水中上游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线路总长110.326公里,其中新建正线96.192公里、改线14.134公里,正线路基长26.903公里,桥梁80座,隧道15座,全线共设3个车站。20239月,本机关以湘水函〔2023395号文批复了新建邵阳至永州铁路水土保持方案,原批复水保方案土石方开挖总量1554.11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96.25万立方米),土石方回填总量472.35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96.25万立方米),无借方,余方利用55.01万立方米(骨料加工利用17.46万立方米、桥下摊铺12.55万立方米,综合利用25.00万立方米),弃方1026.75万立方米,设48处弃渣场。项目已于202312月开工,计划于202712月完工。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主体设计优化、弃渣场周边新增敏感因素等原因,导致弃渣场发生了变更,实际共设置弃渣场45处(包括原方案中弃渣场44处,新设3弃渣场1)。工程实际土石方开挖总量1526.66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90.42万立方米),土石方回填总量466.17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90.42万立方米),无借方,余方综合利用42.81万立方米(骨料加工利用27.46万立方米、桥下摊铺12.55万立方米,综合利用2.80万立方米),弃渣1017.68万立方米,土石方挖填总量较原批复减少33.63万立方米,减幅1.66%

建设单位组织对本次新增的竹鸡塘弃渣场开展了稳定性分析计算,认为弃渣场堆渣体和边坡在正常和暴雨工况下均属稳定状态;组织对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进行论证,论证结论为本项目弃渣减少9.07万立方米、综合利用42.81万立方米,达到了弃渣减量化、资源化效果。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该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基本同意新建邵阳至永州铁路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弃渣场设置方案。

(二)其他仍按《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新建邵阳至永州铁路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函〔2023395号)执行。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开展弃渣场工程设计,落实弃渣场各项防护措施,重点加强弃渣场排水措施、弃渣分层压实等措施,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二)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生产建设单位已足额缴纳。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邵阳市水利局、永州市水利局、大祥区水利局、邵阳县水利局、冷水滩区水利局、东安县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本机关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本机关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本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项目由本机关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邵阳市水利局、永州市水利局、大祥区水利局、邵阳县水利局、冷水滩区水利局、东安县水利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生产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七、申请人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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