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通道侗族自治县大高山风电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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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通道侗族自治县大高山风电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6〕6号)

申请人:通道粤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少俊     职务: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30MA4M1MQR66

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黄柏村(工业集中区)


本机关于20251117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批通道侗族自治县大高山风电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函》,并组织对《通道侗族自治县大高山风电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境内,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缘由为后续设计阶段风机机位选址、布局调整和弃渣场周边新增敏感因素等原因,导致道路总长由57.13公里减少至29.68公里,其中有27.31公里道路横向位移超过300,变化47.80%;防治责任范围由64.4100公顷减少至49.6676公顷,减幅22.89%;表土剥离量由2.99万立方米减少至2.27万立方米,减幅24.08%;弃渣场数量由10处减少至5处,其中2处为原方案批复弃渣场(1原方案弃渣场等级提升至4级),新设4级弃渣场15级弃渣场2。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六条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十七条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相关规定,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需进行变更许可。

变更后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总装机容量50MW,安装20台风力发电机组,新建1110kV升压站,集电线路总长24.22公里,道路总长29.68公里。项目区涉及湘资沅上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总占地面积49.6676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3503公顷,临时占地48.3173公顷。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88.55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2.27万立方米),土石方回填总量65.71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2.27万立方米),无借方,弃方22.84万立方米(含弃渣10.29万立方米、溜渣12.55万立方米,设弃渣场5处,其中4级弃渣场25级弃渣场3处)。项目估算总投资50124.13万元,土建投资9022.34万元。

建设单位组织对实际采用的5处弃渣场及30处溜渣体开展了稳定性评估,评估结论认为5处弃渣场及30处溜渣体在正常、非常工况下均处于稳定状态;组织对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进行论证,通过在道路沿线设置路基挡墙,结合地形进行裁弯取直,避免大挖大填,提高土石方自身利用率,项目挖填土石方总量减少49.55万立方米,弃渣资源化利用0.6万立方米,达到了弃渣减量化、资源化效果。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弃渣场及部分溜渣体存在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地方,如5处弃渣场坡面未削坡分级,截排水措施和植物恢复措施不到位,Z1Z2Z3Z5弃渣场未设置拦挡措施;风电机组区及交通道路区局部溜渣边坡植被恢复不到位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9.6676公顷。

(三)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五)基本同意弃渣场设置方案和渣场防护措施布设方案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2875.70万元,其中方案新增147.57万元。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临时堆存场管理,及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二)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深化弃渣场后续设计,落实方案提出的整改措施,做好弃渣场削坡分级、拦挡、截排水及渣面复垦或复绿等防护措施,做好风电机组区、道路裸露边坡的复绿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加强弃渣场水土保持监测,确保弃渣场安全稳定。

)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生产建设单位已足额缴纳。

)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怀化市水利局、通道侗族自治县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本机关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本机关审批。

五、本项目由本机关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怀化市水利局、通道侗族自治县水利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生产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本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请你单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切实做好整改,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严格执行本行政许可决定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坚决杜绝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向本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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