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伍市至益阳公路取土场、弃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5〕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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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伍市至益阳公路取土场、弃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5〕467号)
申请人:湖南省平益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军 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PA6K21G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新市镇龙舟南路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30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批伍市至益阳公路取土场、弃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函》,并组织对《伍市至益阳公路取土场、弃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汨罗市、湘阴县,益阳市赫山区境内,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批复。项目区涉及汨罗江~新墙河中上游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主线长度为83.647公里,设4条连接线长度为18.953公里,主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桥梁74座,设互通式立交9处、分离式立交3处,设2处停车区、2处服务区、6处收费站等配套设施工程。2018年5月,本机关以湘水函〔2018〕121号文批复了伍市至益阳公路水土保持方案,原批复水保方案土石方挖方555.87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125.94万立方米),填方944.32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125.94万立方米),借方498.43万立方米,弃方109.98万立方米,设10处取土场、22处弃土场。项目已于2019年8月开工,主体工程已于2022年12月完工。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优化设计、资源化综合利用、基本农田调规和原批复的弃土场下游新增敏感因素等原因,导致取土场、弃土场发生了变更,实际共设置弃土场5处(其中4处为新设弃土场)、取消原10处取土场。工程实际土石方开挖总量549.70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101.43万立方米),土石方回填总量864.32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101.43万立方米),借方387.54万立方米,余方72.92万立方米(其中项目内部综合利用26.77万立方米,弃方46.15万立方米),挖填总量较原批复减少86.17万立方米,减幅5.74%。
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实际采用的5处弃土场开展了稳定性评估,认为弃土场挡渣墙及渣体稳定;组织对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进行论证,论证结论为本项目挖填土石方总量减少86.17万立方米,弃渣总量减少37.06万立方米,弃渣资源化利用26.77万立方米,达到了弃渣减量化、资源化效果。根据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已弃土的部分弃土场存在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地方,如Z1弃土场截水设施不完善,需补充截水沟数量;Z1弃土场边坡绿化植被长势较差,需补充坡面绿化,撒播草籽等植物措施。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该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基本同意伍市至益阳公路取土场、弃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弃土场设置方案。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开展弃土场工程设计,确定弃土场防护措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土场工程安全,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二)其他仍按《湖南省水利厅关于伍市至益阳公路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函〔2018〕121号)执行。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鉴于本项目已基本完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临时堆存场管理,及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二)严格落实弃渣场拦挡、截排水及渣面复垦或复绿等防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加强弃渣场水土保持监测,确保弃渣场安全稳定。
(三)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本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项目由本机关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岳阳市水利局、平江县水利局、湘阴县水利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生产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六、本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请你单位切实做好整改,并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严格执行本行政许可决定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坚决杜绝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七、申请人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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