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西湖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5〕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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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西湖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5〕451号)

申请人:汉寿西湖灌区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何贤骏     职务: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722MB1178142X

住所地:汉寿县坡头镇集镇


本机关于20251128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批湖南省西湖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函》,并组织对《湖南省西湖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湖南省常德汉寿县境内,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区涉及洞庭湖平原湿地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衬砌干渠17条总长55.789千米;总、分干渠除险加固7处,单边渠堤总长5.35千米;改造干支渠系小型附属建筑物35处;改造泵站25处;改造排水沟12条总长28.530千米;新建安全护栏2.500千米;建设水位流量一体化监测站86处、视频监控站48处、自动气象站5处;自动控制体系建设闸门远控站3处、泵站自控站1处;新建信息中心1处。该项目总占地面积64.4175公顷,其中永久占地58.2400公顷,临时占地6.1775公顷。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46.24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5.15万立方米),土石方回填总量26.11万立方米(表土回填5.15万立方米),借方,无弃,余方20.13万立方米(综合利用至汉寿县罐头嘴镇南赶村、双庆村,洲口镇候王村,坡头镇竹山村,酉港镇沙包村、富扬村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改造回填)。项目估算总投资22426.99万元,土建投资14741.79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4.4175公顷。

(三)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1189.54万元,其中方案新增502.01万元(含水土保持补偿费64.4175万元)。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鉴于本项目基本完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临时堆存场管理,及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二)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64.4175万元。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常德市水利局、汉寿县水利局提交监测报告。

)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本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项目由本机关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常德市水利局、汉寿县水利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生产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本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请你单位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严格执行本行政许可决定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坚决杜绝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25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