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桃江县松木塘风电场二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5〕181号)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25-05-08

申请人:五凌桃江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佑民   职务: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MA4L1AYF5X

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高新区公租房17栋第二层


本机关于2025314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桃江县松木塘风电场二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并组织对《桃江县松木塘风电场二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境内,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批复。项目区涉及猴岗山伏魔山低山丘岗市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总装机容量50MW,集电线路总长23.69公里,新建场内道路0.85公里。该项目总占地面积13.4560公顷,其中永久占地0.4620公顷,临时占地12.9940公顷。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27.61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0.97万立方米),土石方回填总量19.41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0.97万立方米),无借方,弃方8.20万立方米(设弃渣场4处,均为5级弃渣场)。项目估算总投资27475万元,土建投资3970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3.4560公顷。

(三)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663.51万元,其中方案新增648.96万元(含水土保持补偿费13.4560万元)。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特别是弃渣场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进一步深化设计,严格落实相关防护措施,确保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建设过程中加强开挖土石方临时堆存管理。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3.4560万元。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益阳市水利局、桃江县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本机关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本机关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本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项目由本机关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益阳市水利局、桃江县水利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生产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报本机关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湖南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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