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资兴市州门司河格美台风灾后重建治理项目(州门司河山洪沟治理)实施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5〕114号)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25-03-14

申请人:资兴市水旱灾害防御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少峰  职务:防御中心主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081MB1A7350XX

住所地:郴州市资兴市文锋路35


我厅20241219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资兴市水利局关于审批〈资兴市州门司河格美台风灾后重建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请示》,并组织对《资兴市州门司河格美台风灾后重建治理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行了评审,提出了审查意见(见附件),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并提交了《实施方案》报批稿。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资兴市州门司河格美台风灾后重建治理项目(州门司河山洪沟治理)位于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州门司镇,治理段位于州门司镇州门司村、白筱村、燕窝村等村庄,保护对象涉及人口3000人、农田1200亩等。州门司河属湘江三级支流(湘江-洣水-永乐江-州门司河),流域面积38.5k,河流长度12.3km,干流平均坡降18.4‰2000年以来遭遇多次特大暴雨洪水冲刷,特别是受2024年“格美”台风特大暴雨影响,河流冲毁改道、河床淤积、河岸崩塌严重。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1)治理河道长度6.53km,其中新建8处排水涵管,新建混凝土挡墙护岸长度7.09km。(2)河道疏浚清障长度4.74km。(3)新建9处便民码头。项目总投资2591.33万元。

二、许可内容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水办〔201627号)“‘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河道治理类项目(含中小河流、引调提项目等)调整为‘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河道治理类项目(含中小河流、引调提项目等),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下放至市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等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州门司河符合重点山洪沟选择条件,《实施方案》编制结构基本符合规范要求,建设内容符合重点山洪沟治理要求,基本同意本次设计主要建设任务及治理措施和标准,同意在州门司河实施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

(二)基本同意暴雨推求洪水的计算方法、护岸段工程和治理河段疏浚清障工程其他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评价、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影响因素分析结论

(三)基本同意水土保持设计中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分区和措施布局、施工组织监测与管理设计,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和执行标准。

(四)同意设计概算编制原则和依据,基本同意项目总投资2591.33万元,其中工程部分投资2544.96万元(建筑工程1922.57万元,临时施工工程204.97万元,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2.31万元,独立费用293.92万元,基本预备费121.19万元);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8.21万元;环境保护工程投资23.10万元;水土保持工程投资15.06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资金2100万元和其他资金444.96万元。

三、有关要求

郴州市、资兴市水利局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日常监管责任,督促项目法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组织编制汛期安全度汛方案并按程序备案。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许可内容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重大设计变更应提前30日报我厅进行审批;完成法人验收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报送我厅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若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资兴市州门司河格美台风灾后重建治理项目实施方案技术审查意见


湖南省水利厅

2025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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