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邵东市天台山风电场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4〕11号)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24-10-28

申请人:邵东聚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福贵      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MA7HP1W911

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宋家塘街道民旺路9

本机关于2024830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审批<邵东市天台山风电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的申请》,并组织对《邵东市天台山风电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湖南省邵东市、新邵县境内,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批复。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拟新建105MW风力发电机组,新建一座110kV升压站,集电线路总长23.82公里,新建铁塔80基,交通道路总长21.8公里。该项目区所属地属于资水中上游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总占地面积36.27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25公顷,临时占地35.02公顷。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42.1万立方米(含剥离表土5.86万立方米),土石方回填总量33.56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5.86万立方米),无借方,弃方8.54万立方米,设置弃渣场8处,均为5级弃渣场。项目估算总投资36678.92万元,土建投资5698.19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6.27公顷。

(三)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五)基本同意弃渣场设置方案,后续设计中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开展弃渣场工程设计,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2073.88万元(含主体已计列投资609.88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1230.77万元,植物措施投资322.07万元,临时措施投资252.79万元,独立费用116.64万元。

(七)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湖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36.27万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工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该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六)该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四、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湖南省水利厅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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