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2013年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规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10-10-20
关于开展《2010~2013年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规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卫生局:
根据国家水利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规划人口复核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09〕347号)(附件1)精神,为切实做好《2010~2013年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人口的调查复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根据水利部、卫生部的统一安排部署,要求对我省规划人口进一步进行调查复核。为加强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里成立以副省长徐明华为组长的“湖南省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人口调查复核领导小组”,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陈吉芳、省水利厅厅长戴军勇担任,具体成员为:欧阳彪(省发改委副主任)、石建辉(省财政厅副厅长)、钟再群(省水利厅副厅长)、林安弟(省卫生厅副厅长)、殷池应(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潘碧灵(省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方先知(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智光(省建设厅副厅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水利厅,由钟再群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各市(州)水利、卫生部门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工作支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具体负责人和专门班子,及时落实工作经费。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及规划人口的复核工作,要逐级落实责任人。由水利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现状调查及规划人口的复核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提出防病改水地区范围以及提供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情况。
二、遵循规划范畴,详实复核
在开展调查和规划复核工作过程中,各级各部门必须要遵循相关政策文件所规定的规划范畴,详细复核,把握好四个方面:
一是必须以县为单元,将规划内已解决人口、待解决人口、新增人口落实到行政村,整村推进。要将2005年和“十一五”规划已解决饮水不安全人口落实到行政村,原规划剩余人口和新增饮水不安全人口要统筹落实到行政村,不能按比例削减,要整村成片推进。其中“十一五”规划剩余人口已列入今年或明年计划的,不重复列入2010~2013年规划,规划基准年为2009年,规划期为2010~2013年。
二是原规划剩余人口和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中属水质超标问题的,要提供近年村级水源水质化验报告,没有水质化验报告的不列入本次规划。由于水量不足、水源保证率低、用水方便程度不够引起的饮水不安全问题,要详细说明相应行政村的具体情况和影响人口及其形成原因。
三是规划的集中式供水项目要落实到具体工程。要把农村学校、国有农(林)场纳入建设范围,优先保证规划剩余和国有农(林)场。其中国有农(林)场的饮水不安全人数由水利、卫生与农林部门共同复核后上报。高氟、高砷、高碘、血吸虫、包虫、涉水重病等形成的饮水不安全人口,以卫生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主要依据纳入本规划。
四是复核基础和范围要明确。具体是对年初调查统计上报的饮水不安全人口进行复核,原则上不突破年初调查统计人数,且五种类型不列入本次规划范围:凡已有集中式供水工程(日供水规模20立方米或受益人口200人及以上)受益的地区,水质不达标的由当地安排资金解决;2005~2009年已安排资金的非集中供水工程受益范围的饮水不安全人口也不列入;2005年以后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因建设标准低和采矿引起的水源枯竭造成的饮水不安全人口不列入,由地方和责任单位负责解决;规划内由地方政府安排投资提前解决的不能再次安排中央投资来弥补因工程提前实施的贷款或其他渠道资金;对因污染造成的饮水不安全问题,要分清原因和责任单位,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规定进行处理解决,不列入本规划。
三、严格操作流程,层层把关
本项工作事关老百姓的切实利益。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操作流程,层层审核把关,把工作做好做实,为科学编制《2010~2013年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提供可靠依据。
(一)严格标准。本次调查复核工作开展的文件依据为《水利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规划人口调查复核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09〕347号),参考的技术文件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卫生部组织编制的《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人口调查复核工作大纲》,饮水安全标准的文件为水利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水农〔2009〕547号)。各地要严格执行《工作大纲》和《通知》所规定的相关要求,认真开展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及规划人口复核工作。
(二)数据真实。参与调查复核工作的同志要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各级派出的专家都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查阅资料,现场查工程、查水源、查水质,详细了解当地农村饮水安全现状,听取基层方面对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全面真实地掌握当地饮水不安全的第一手资料。
(三)科学规划。要以国家政策、行业技术标准为依据,在全面摸清农村饮水安全现状以及饮水不安全人口的分布、类型及原因,工程建设和管理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要把握城镇化进程和农村人口变动趋势,执行工程建设的“六种模式”和“三先三后”原则,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统筹规划,按要求及时写出质量合格的调查复核报告,为科学制订规划,加快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步伐,提供好的对策和建议。
(四)规范上报。县级调查完成经组织专家审查和同级政府领导审核把关后,正式上报市级水利和卫生部门;市级进行复核后上报省级水利部门和卫生部门。在逐级上报过程中,复核成果表格等必须由相关单位和负责人员的签字盖章。各级调查复核的有关数据必须如实填写,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调查复核的有关数据要与2008年水利统计年鉴、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卫生部门近年开展的“农村饮用水与环境卫生现状调查”农村饮用水的有关数据相校核;同时要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国家和省将根据各地调查情况,采取分级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逐级抽取适当数量的典型县、乡、村进行复核。如发现上报数据存在严重不实情况,将按复核评估情况相应核减该地指标,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时间要求。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卫生局要在2009年11月20日前,完成辖区内的调查复核工作,并综合形成市级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和复核报告(含附表和专家审查意见)及县级调查表的电子文件上报省级相关部门。2009年12月上旬,水利厅和卫生厅将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复核,在此基础上,2010年初水利部、卫生部将组织专家再次抽查复核,据此最终确定规划人数。
附件:1 、水利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文件(办农水〔2009〕347号)
2 、县级农村饮水安全有关调查表(1~6)
附表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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