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查处一起违规使用电网捕鱼案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20-06-16
6月10日,衡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咸塘派出所联合办案,查处一起违规使用电网捕鱼案,行政拘留违法行为人两人。
刘某某系衡阳县栏垅乡人,电工,他于2020年上半年自制一电网捕鱼机。6月9日晚,刘某某邀约朋友许某一起驾车至衡南县咸塘镇高桥村一小河边捕鱼。二人在河边用电网捕鱼机捕得“刁子鱼”九条,被正在巡逻的民警现场抓获。
6月10日上午,衡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咸塘派出所联合办案,对刘某某、许某进行询问,二人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事实。衡南县公安局依法收缴二人的作案工具并对二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法律链接:
电捕鱼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八条,即使是在自家承包的鱼塘里,用电鱼方法捕鱼,也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种“电鱼”行为,还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于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造成后果的,则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
根据近几年警方统计,每到夏季总会接到一些因电捕鱼引发意外的报警电话,电捕鱼本身就是国家渔业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不仅对河内生态环境有破坏性,也对捕鱼者的自身生命安全有很大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