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605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2022-04015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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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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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605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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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湘水提〔2022148

陶思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保留永州双牌湘能阳明山水电站发电功能的建议》收悉。经商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永州市政府,现答复如下:

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是长江经济带国家审计和中央环保督察任务。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强力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协同作战,各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2019年以来,按照水利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和《湖南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实施方案》(湘水发〔20194号)双牌县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小水电清理整改,编制了《双牌县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报告》,经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小水电清理整改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2019年,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审定了全省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分类结果,其中阳明山水电站为限期退出类,须在2022年底前完成退出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按照《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湖南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号)等文件要求,阳明山水电站位于阳明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应列入退出类。因此,阳明山水电站列入限期退出类,是严格依法依规按照综合评估程序,经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结果。

依据《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 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司关于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修改及上报工作的通知》要求,阳明山水电站在项目完成退出并整改销号前,相关地块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中调整可能存在以调代改的问题。同时,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司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期间管理工作的通知》(保区字〔202070号)要求,在《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修改完成前,各类自然保护地仍然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因此,目前阳明山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应遵守《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国函〔2013129号),依法依规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查批准。

综上,受国家法规和政策限制,将永州双牌湘能阳明山水电站涉及的阳明山水库调整为一般控制区难以落实,保留该电站发电功能的建议暂不符合目前国家现行政策的有关要求

感谢您对小水电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水利厅    

20226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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