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260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 索引号:430S00/2022-0401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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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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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260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A3类
同意公开
湘水提〔2022〕46号
省财政厅:
朱承旺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东江湖生态补偿力度的建议》收悉。现将我厅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代表:
一、关于争取水利部开展东江湖水流生态保护补偿。目前,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工作尚无专项项目资金支持,我厅将积极与水利部对接,密切关注水源地相关支持政策。同时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开展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二、关于返还东江湖流域所在县市上交的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18〕40号)和《湖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14〕49号),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同级国库,没有向省级财政上缴任务。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建议东江湖流域水资源保护经费列进部门预算纳入郴州市、资兴市财政预算予以倾斜安排。我厅也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时,充分考虑地方实际,提出优化征缴方式和留存比例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收、免收。依法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湖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14〕49号)第二条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第三条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当前,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税务部门代为征收,纳入省财政统筹安排使用,不存在返还。
三、关于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建立水权交易制度。根据《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有关规定,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是国家关于有偿使用水资源的基本政策,东江湖流域各类取水工程已按要求缴纳水资源费。湖南省水利厅《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的指导意见>工作方案》(湘水发〔2022〕12号)提出,要建立健全初始水权分配和交易制度,细化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明确区域初始水权,推进水权交易改革;健全节水激励机制,深入推进水价改革。近年来,我厅加快推动建立我省用水权交易市场体系,培育水权市场,推动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开展水权交易。结合郴州市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指导宜章县与临武县就宜章莽山水库向临武县供水事项签署了水权交易框架协议。我厅鼓励支持资兴市借鉴有关经验,在已有的工作基础上,明确区域初始水权,探索开展东江湖流域水权交易以及用水权有偿取得和水资源资产化研究,建立有关水权交易制度。
以上意见供贵厅参考
湖南省水利厅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