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055号建议的答复(湘水建复〔2018〕054号c类)

  • 索引号:430S00019/2018-28632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 发文日期: 2018-09-12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055号建议的答复(湘水建复〔2018〕054号c类)

  C  

  同意公开

  湘水建复〔2018054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55号建议的答复

  

唐湫林代表:

  您提交的《关于打通大型灌区灌溉最后一公里的建议》收悉,我厅十分重视,经商省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免除水费。农业灌溉水费是通过水利工程为受益农田提供供水、排水服务而应收回的成本和费用。一方面征收农业水费是维系农田水利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资金投入保障,是基层水管单位正常运行管理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水利工程水费取之于民、惠及于民的具体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另一方面征收农业水费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16字治水方针,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推进农业节水减排,降低农业面源污染、提高农业产品质量、推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举措。2016年初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同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5号),计划用10年左右时间,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逐步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普遍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基本建立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20183月,水利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就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包括了农业灌溉用水的确权、定额、计量、收费等问题。因此免除水费有违国家政策。

  代表基于当前灌溉水费计收难题,提出的建议颇具针对性。根据相关政策并考虑代表的建议,我们将在以下方面着力开展工作: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等文件规定,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通过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的水价形成机制,规范和加强农业水价构成及核定,加强农业水费收取管理。二是积极开展调研,探索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统筹安排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等,统筹安排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通过综合施策,破解农业水费计收难题。

  二、关于加大省级投入。我省大型灌区大多以防洪灌溉为主,兼有发电、生态等综合效益,半个多世纪以来,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因管理体制不顺、投入不足等种种原因,目前部分灌区的支斗渠存在渠道淤塞、运转艰难等问题。代表中肯地反映了上述问题,并建议加大投入,打通水利灌溉最后一公里,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积极研究解决。从上世纪末起,国家按照先上后下、先大后小、先骨干后分支的原则,有序开展大型灌区改造,批复我省韶山、铁山、欧阳海等20处大型灌区总投资50.9亿元,用于骨干渠道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根据《湖南省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1743号),大型灌区干渠支渠项目建设属省市县共同事权。省市县共同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除中央投入以外的部分支出责任,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在财力十分有限的前提下,承担了地方投资部分的50%支出。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争取中央支持,积极落实本级支出责任,促进大型灌区建设项目有序开展。

  三、关于设立县(市)支斗渠提质改造专项建设基金。设立上述基金,存在一定现实与制度上的困难

  一是政策要求方面:一方面,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等文件精神,投资基金的设立需报本级政府批准,基金主要在创新创业、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设立,并主要支持外部性强、基础性、带动性和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产业领域。另一方面,《湖南省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湘财预〔201630号)明确,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基金的设立,仅限于省级事权、省级直接实施的跨区域且有稳定现金流或专项收入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二是基金管理条件方面:基金一般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进行市场化管理,一般需要有投资收益,主管部门不进行干预。

  三是事权方面:根据《湖南省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1743号),代表所建议的基金项目属市县事权,其财政支出原则上由市县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市县应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原则,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建设投入,省财政给予适当奖补。

  感谢您对湖南水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附件:建议提案办理沟通联系表

  

  

  

                                  湖南省水利厅

    2018年6月7

相关阅读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055号建议的答复(湘水建复〔2018〕054号c类)

7640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