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水提〔2015〕110号B类)关于省人大第十二届第四次会议第2245号建议的答复函
- 索引号:430S00/2015-7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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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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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湘水提〔2015〕110号B类)关于省人大第十二届第四次会议第2245号建议的答复函
彭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醴陵官庄水厂建设的建议”(第2245号建议)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醴陵市城区现有人口23.5万人,城区供水现仅有狮子坡自来水厂,设计日供水能力为5.5万吨,现状供水人口18.92万人;供水水源为望仙桥水库和渌江,望仙桥水库兼有灌溉任务,可供城区水量不足,枯水期渌江水量不足、水质较差。为保障醴陵市城区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寻找新水源,提高水源质和量的保障,建设新水厂是十分必要的。
二、2013年8月醴陵市人民政府以“醴政〔2013〕55号”就官庄水厂建设相关问题向我厅作了专题汇报,2014年2月28日我厅专门组织长沙市水务局、株洲市水务局、浏阳县人民政府、醴陵市人民政府、浏阳市水务局、醴陵市水务局、官庄水库管理局等单位召开协商会,会上明确要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官庄水库浏阳和醴陵两市取用水权益,并加快完成官庄水库功能变更相关手续,同时,按照在明晰两市水权基础上,充分考虑醴陵市节约用水潜力,开展水资源论证,科学分析水厂取退水的影响,特别是要分析水厂跨流域取水后对水库下游及相关利益第三方影响,合理确定水厂取水规模。此外,为开发利用和保护好官庄水库水资源,建议醴陵市与浏阳市建立官庄水库水资源利用和保护协调协商机制和两市水权交易补偿制度。此次协调会以后,我厅多次对醴陵市水务局、浏阳市水务局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指导,并督促双方加快落实相关会议纪要,加强协调,尽快达成一致。
三、2015年年1月,长沙市水务局以“长水〔2015〕3号”请求省厅就官庄水库供醴陵市饮水工程有关组织进一步协调。2015年4月8日,我厅再一次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了协调会,并以“湘水办〔2015〕55号”印发了会议纪要,明确要求醴陵市有关新建水厂从官庄水库取水应当遵循有关法规和不影响灌溉功能的原则,株洲、长沙两市要协调灌区受益各方,合理确定官庄灌区水量分配方案。醴陵市应当按照规定报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补偿替代方案,办理行政取水许可审批手续,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办理取水许可。补偿替代工程要与醴陵市有关水厂建设同步进行。
四、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官庄水厂建设项目需在可研阶段完成水资源论证并获得批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业主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正式取水运行前,业主单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相关申请资料,经取退水设施现场验收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目前,官庄水厂新建工程还处在水资源论证阶段,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还在编制当中,且醴陵市和浏阳市对官庄水库取水补偿替代方案设计还未达成一致。还需请您督促醴陵市人民政府尽快落实“湘水办〔2015〕55号”文件要求,我厅将按照规定程序要求及时办理水资源论证审批和取水许可审批工作。
感谢您对水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水利厅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