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新邵县枫树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5〕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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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新邵县枫树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5〕219号)

申请人:新邵县枫树坑水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李文       职务: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522445829639G

住所地:新邵县潭府乡家坳村


本机关于2025516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批新邵县枫树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函》《新邵县枫树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邵阳市新邵县境内,初步设计方案由省水利厅批复。项目已于202210月开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2025327日新邵县水利局对新邵县枫树坑水库管理所下达了关于限期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通知,要求新邵县枫树坑水库管理所限期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拆除重建防浪墙、溢洪道控制、泄槽段、挑流段底板、输水中涵管,增设工程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系统、白蚁防治、防汛公路改造,新建防汛仓库等。本项目涉及资水中上游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总占地面积4.18公顷,其中永久占地3.92公顷,临时占地0.26公顷。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2.82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0.18万立方米),土石方回填总量1.99万立方米(含表土回填0.18万立方米),无借方,弃方0.83万立方米,运至大团年村进行复垦综合利用。项目估算总投资4919.00万元,土建投资3497.48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三条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该项目采用承诺制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由新邵县枫树坑水库管理所出具水土流失防治事项承诺书,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请据此开展后续水土保持工作。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1800公顷。

(四)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58.45万元,含水土保持补偿费4.1800万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三)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4.1800万元,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本机关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本机关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本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项目由本机关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邵阳市水利局、新邵县水利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生产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七、本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请你单位按照新邵县水利局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切实做好整改,并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严格执行本行政许可决定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坚决杜绝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湖南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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