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零陵至道县高速公路工程弃渣场、取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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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零陵至道县高速公路工程弃渣场、取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5〕78号)

申请人:湖南省耒宜零道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来           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7E8QKT1L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远大一路649001401房、402


本行政机关于20241226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批湖南省零陵至道县高速公路工程弃渣场、取土场变更水土保持补充方案的函》,并组织对《湖南省零陵至道县高速公路工程弃渣场、取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批复,本项目位于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双牌县和道县境内,项目区涉及湘资沅上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湘水中上游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本项目路线全长74.837公里,主线共设置桥梁45座,互通立交7处,隧道5座,设服务区2处、匝道收费站3处、养护工区1处等配套设施工程2022年,我厅以湘水函〔2022404号文批复了湖南省零陵至道县高速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原批复水保方案土石方挖方1358.71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91.61万立方米),填方1245.11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91.61万立方米),借方178.97万立方米,设6处取土场,弃方292.57万立方米,设16处弃渣场。工程已于20233月开工,计划于202612月完工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批复的部分弃渣场涉及居民点等敏感因素、部分取土场所处位置不需借土、部分土料不满足填筑要求及征地等原因弃渣场、取土场发生了变更,实际共设置弃渣场9处,其中2处为原方案批复弃渣场(一处为5级弃渣场、一处为4级弃渣场,等级均未改变),7处为新设弃渣场(其中55级弃渣场、2处为4级弃渣场);实际施工中新设5处取土场,占地面积12.60公顷工程实际挖方1385.83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87.07万立方米),填方1223.22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87.07万立方米),借方75万立方米,余方237.61万立方米(其中综合利用98.52万立方米,弃方139.09万立方米),挖填总量较原批复增加5.23万立方米。

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新设的Z3Z6弃渣场开展了稳定性评估,对其他5处新设的弃渣场进行了稳定性评价,认为弃渣场整体稳定;对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进行了论证,论证结论为本项目通过减少路堑开挖量、增强自身石方消纳能力和周边项目综合利用,相较于初设阶段弃渣减少153.48万立方米,达到了弃渣减量化、资源化效果。根据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已弃渣的部分弃渣场和部分取土场存在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地方,如Z3Z4Z5Z64个弃渣场暂未修筑拦挡措施,Z1Z2Z4Z5Z6Z76处弃渣场需完善截排水措施;弃渣场和取土场植被措施恢复不到位。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第53号令)第十七条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湖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湘水发〔202214号)第十七条在批准的取土(包括砂、石等)场外新增取土场,且单个在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或者增加单个取土场取土量3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针对新设的弃渣场、取土场编报了《湖南省零陵至道县高速公路工程弃渣场、取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主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基本同意湖南省零陵至道县高速公路工程弃渣场、取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弃渣场、取土场设置方案。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开展弃渣场工程设计,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

(二)其他仍按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零陵至道县高速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函〔2022404号)执行。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后的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重点加强拦挡措施、截排水措施和植物措施不到位的取土场、弃渣场相应措施补充完善工作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永州市水利局、零陵区水利局、双牌县水利局、道县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项目厅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永州市水利局、零陵区水利局、双牌县水利局、道县水利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生产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


湖南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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