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长沙供水有限公司办理湖南省长沙市雷锋水厂厂区及取水系统工程取水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函〔2024〕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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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长沙供水有限公司办理湖南省长沙市雷锋水厂厂区及取水系统工程取水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函〔2024〕379号)
申请人:长沙供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00945339
法定代表人:李波翰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中路6号
长沙供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向我厅申请办理湖南省长沙市雷锋水厂厂区及取水系统工程取水许可审批,相关申请资料收悉。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第五条第一项相关规定,我厅同意准予行政许可。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审定的《湖南省长沙市雷锋水厂厂区及取水系统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及其评审意见(见附件),基本同意湖南省长沙市雷锋水厂厂区及取水系统工程取水规模为26.61万m³/d,年取水量为8829.68万m³,取水水源为地表水,取水用途为城镇公共供水,设计供水保证率为97%。取水地点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湘府路大桥上游约900m处湘江干流左岸。供水范围为长沙市高新区,西侧以黄桥大道为界,东侧以西二环、麓景路、长沙绕城高速为界,北侧以枫林三路、桐梓坡西线、岳麓西大道以及黄金大道为界,南侧包括泉水路、梅溪湖路两侧居民。
二、基本同意该工程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达标后回用于道路浇洒和绿化灌溉。运行期生产废水中污泥脱水滤清液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反冲洗水和污泥浓缩上清液回用;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三、经分析计算,该工程规划水平年取水口断面97%保证率可供水量280.98亿m³、最小日平均流量128m³/s,满足工程取水量需求;该工程取水口所处河段位于湘江长沙暮云~傅家洲饮用水源区,水质目标为Ⅲ类,现状水质符合Ⅱ类水质标准,满足工程用水水质要求。你公司应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严格落实有关水资源保护措施,完善饮用水水源地及水厂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取水水源和出厂水水质监测,确保水厂供水安全。
四、你公司应切实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制订节水方案,落实节水措施,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应加强供水管网维护,完善取用水台账,尽量降低管网漏损率,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确保符合用水定额标准。
五、你公司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实时监控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取水计量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取水计量信息应接入湖南省取用水管理政务服务平台;应加强对取水计量设施的运行维护,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量值准确、可靠;若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应在规定期限内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将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核算取水量。
六、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要求,在该工程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及时向我厅报送取水许可验收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经我厅验收通过并发放取水许可证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该工程由我厅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请你公司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服从我厅及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八、该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自本决定书批准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本决定书自行失效,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重新申请取水。
九、你公司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雷锋水厂厂区及取水系统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