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河长制工作简报2017年第2期(总第2期)—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河长制工作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17-04-11

   

  201611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按照中央部署,积极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认真传达贯彻中央精神。据各地报送情况统计,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河南、湖北、福建、广西、重庆、四川、贵州、西藏、宁夏、陕西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其中,上海、黑龙江、辽宁、四川等4个省(直辖市)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韩正同志20161115日主持召开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河长制实施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均对贯彻落实《意见》、推行河长制工作作出批示,其中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和新疆兵团主要负责同志作了批示。

    

  抓紧制定省级工作方案。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兵团都在积极编制省级工作方案,浙江省由五水共治办公室牵头编制,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水利部门牵头编制。其中,上海市、湖北省、陕西省工作方案已分别于2017120日、21日、27日由省(直辖市)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河北省工作方案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湖南省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江苏、浙江、安徽、重庆、云南等5个省(直辖市)工作方案已报省委、省政府待审议;北京、海南、山东、青海、宁夏等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方案已完成草案;其余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兵团工作方案正在抓紧编制中。

    

  明确省级河长办设置。各地报送情况显示,浙江省明确省河长制办公室与省五水共治办合署办公,其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兵团均明确或在工作方案中提出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上海市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和环保局共同负责;海南省河长制办公室牵头单位为省水务厅和环保厅,办事机构设在省水务厅;青海省河长办设在省水利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水利厅厅长和环保厅厅长担任。

    

  加强制度建设。一些省份在制定工作方案的同时,抓紧建立工作制度。如北京市建立了全市河湖生态环境检查通报制度;天津市建立了监督考核、公众参与、资金保障等三项工作机制;浙江省建立了河长巡查制度、河长会议制度、河长报告制度和考核奖惩机制;江西省建立了省级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工作督办制度、考核制度;湖北、福建等省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或部门协作机制。

    

  明确全面建立河长制的时间节点。除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海南等8个省(直辖市)按水利部、环保部《实施方案》要求,提出在2017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外,河北、山西、上海、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已明确在2017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西藏、青海、新疆等9个省(自治区)和新疆兵团明确在20186月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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