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河长制工作简报2017年第8期(总第8期)—《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印发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17-04-09
2017年3月6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总体要求、组织形式与工作职责、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四个方面内容。
《工作方案》明确2017年12月底前,建成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河长制体系,覆盖全省江河湖泊。省级设立总河长,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河长,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担任。省境内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新安江干流及巢湖设立省级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省级河长由相关省直部门或相关单位协助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各市、县(市、区)设立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行政区域内各主要河湖设河长,由本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河长延伸到村级组织。
《工作方案》提出了分级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分级设立河长制办公室。各级河长会议由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相关负责同志、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省环保厅明确1名负责同志任第一副主任,省水利厅分管同志任副主任,省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
《工作方案》提出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加强执法监管等六项主要任务。要求2017年3月底前,省级出台相关工作制度、考核办法;6月底前,市、县级出台本级工作方案、相关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