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河长制工作简报2017年第9期(总第9期)—江苏省印发《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17-04-08

   

  201732日,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组织形式、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四个方面内容。

    

  《实施意见》明确20175月底前,省、市、县(市)、乡镇、村五级河长全面落实,省、市、县(市)、乡镇四级河长制办公室全面建立。省级总河长由省长担任,副总河长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县(市)、乡镇总河长由本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全省18条重要流域性河道、7个省管湖泊,分别由省委、省政府领导担任河长。河湖所在市、县(市)党政负责同志担任相应河段河长。太湖15条主要入湖河流河长制体系保持不变。

    

  《实施意见》提出省级成立由总河长为组长、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承担全省河长制工作日常事务。省级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由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太湖办分管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1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各地根据实际,设立本级河长制办公室。

    

  《实施意见》明确严格水资源管理、加强河湖资源保护、推动河湖水污染防治、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河湖生态修复、推进河湖长效管护、强化河湖执法监督、提升河湖综合功能等八项主要任务。

    

  《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河长制考核办法,建立由各级总河长牵头、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第三方监测评估的绩效考核体系,实行财政补助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河湖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省级每年对各设区市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送省委、省政府,通报省委组织部,并向社会公布,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全面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要求20174月底前,市、县(市、区)河长制工作方案全面出台,20176月底前基本建成全省河长制配套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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