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对非法捕捞持续“亮剑”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21-03-18
自“春雷行动”开展以来,祁东警方打击了多起非法捕捞案件,为加强打击形成高压态势,祁东县对非法捕捞持续“亮剑”,近日,祁东县归阳派出所、县森林公安局、祁东县农业农村局联合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2月23日凌晨5时,归阳派出所、县森林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在归阳镇白河、清江交汇处巡查时发现有人用电打鱼,民警迅速控制犯罪嫌疑人高某田(男,51岁,祁东县鸟江镇人)、段某生(男,52岁,祁东县鸟江镇人),并从渔船上缴获渔获物78条,净重167.05公斤,缴获电鱼设备若干。经祁东县农业农村局具有资质工作人员鉴定,高某田、段某生两人使用电瓶打鱼,属于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高某田、段某生两人捕捞的渔获物为鲤鱼,属《是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公示的品种,序号为85。
经审讯,该犯罪嫌疑人高某田、段某生对使用非法工具捕捞鱼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两人均已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的侦办中。森林公安划归县公安机关领导后,也承担起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下一步,县森林公安局将强化部门协作配合,不断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筑牢食品药品和环境安全防线,以实际行动回应群众对“舌尖安全”和“碧水蓝天”的强烈期盼。
民警提示:鱼类资源是我国的重要生态资源,严禁任何人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非法捕捞,对于电鱼、药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一旦发现,将予以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法律科普: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