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21-12-01

2021121日,我国第一部地下水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旨在进一步强化地下水监管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护好、利用好地下水资源,对我国依法推进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包“总则”“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个章节共六十四条,强化了各级政府的管理和保护责任,体现了对地下水开发和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对区域地下水管控、取用水监管、地下水监测等提出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一是规范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与规划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地下水资源状况、污染防治等因素,编制本级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


二是强化地下水节约与保护。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明确用水过程的节约用水要求,强化经济手段调控地下水节约和保护,明确地下水水资源税费的征收原则。除特殊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


三是严格地下水超采治理。规范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划定。除特殊情形外,在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在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是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制度。强化对污染地下水行为的管控,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等行为。细化防止生产建设活动污染地下水的制度。细化防止土壤污染导致地下水污染的制度。


五是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地下水监测站网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完善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管理。


此外,对违反《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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