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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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布日期: 202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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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116日经省水利厅厅务会审议通过,2026130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旨在结合本省省情,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是贯彻落实质量强国战略,保障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与目的

(一)修订背景

2023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明确要加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监管,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从业行为。20238月,水利部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建设质量的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强化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验、质量监督抽检工作,鼓励开展项目法人全过程检测,建立以设计技术指标、工艺试验参数、样板质量指标、质量检验标准为主的质量检验指标体系。2024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要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健全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健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机制。

(二)修订目的

通过修订《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进一步明确检测单位的资质资格管理、质量检测各参与方的检测行为管理、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

二、《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1.原有办法与现今检测需求存在脱节,亟需更新。《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2月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3年,原办法中部分内容与当前检测行业现状存在脱节,难以满足当前检测市场监管的需求,需要对办法中不合时宜的条款内容进行修订,并对水利检测的新形势、新要求做出相应的解释和限定。

2.响应《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明确要求。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26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因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最长不得超过10年。标注暂行试行和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本办法已颁布实施13年,已经超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修订更新。

3.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湖南是水利大省,当前的水利工程建设规模逐年加大,工程建设时间紧、任务重,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也日趋严格,检测作为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应当予以重视。目前,部分检测单位人员力量与资质能力不匹配、水利建设项目各类检测回避制度不明晰、工地实验室设立运行不明确、虚假检测报告认定无依据等问题严重影响检测市场健康发展,通过修订办法,是解决这些行业问题的关键举措。

《办法》修订过程

20251月,省水利厅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20254通过水利厅官网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了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厅机关有关部门、厅直有关单位意见建议。20257月,召开听证会,邀请政法处、建设处以及8家各地区检测代表单位参加。20258月,通过厅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廉洁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共收到57条意见,吸纳38条。

20259月,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2510月,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并开展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自评估。20251117日,省水利厅以湘水发〔20259号文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发布。

《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条,分为总则、资质和资格管理、检测活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一)总则

1.适用范围。在湖南省行政区划内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2.核心定义。明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定义。

3.管理与责任划分。明确省级和市县检测监督管理权限,明确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规定开展检测,质量监督机构按需开展抽样检测。并明确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行回避制度。

(二)资质和资格管理

4.资质管理。明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乙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明确乙级资质申请与延续所需要提交的材料、资质有效期及延续时限。

5.资格管理。对检测人员资格作出明确要求;对工地试验室开展检测活动需要满足的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需要满足的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三)检测活动管理

6.基本要求。检测单位和人员需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规范标准,保证检测数据真实、记录完整。

7.施工与监理单位检测责任。施工单位需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工序与单元工程等进行检测;监理单位需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等见证取样,开展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

8.业务规范。对检测单位的分包和转包作出明确要求;明确检测单位开展检测活动需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依据;并明确检测单位发现参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时,需及时报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

9.试样与报告管理。试样抽取、制作及实体检测需在项目法人或监理见证下实施,检测单位对试样的代表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负责;严禁明示或暗示出具虚假报告,明确了虚假报告的六种情形(如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原始数据等)。并明确检测单位需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原始记录、报告等归档留存,单独建立不合格项目台账。

(四)监督管理

10.监督方式与内容措施。明确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为主要方式,并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有权采取的措施作出详细规定。

(五)附则

11.参照与施行。明确争议条款执行原则以及办法施行日期。


政策原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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