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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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布日期: 202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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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近日,省水利厅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水发〔202419号),自2025126日起施行。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23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明确要以质量强国建设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要求优化质量监管效能,创新质量监管方式。20238月,水利部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建设质量的实施意见》,明确要完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体系,加强政府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提升质量监管能力。

二、《办法》制定主要思路和考虑

通过出台《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质量监督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质量监督工作的程序和方法等予以明确,填补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空白。

(一)解决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范性文件缺失的问题。通过出台《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效提升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为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二)解决省、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事权划分不明确的问题。在《办法》中明确我省、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事权划分原则,确保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全覆盖。详见《办法》第五条。

(三)解决质量监督责任主体及监督人员资格不明确的问题。在《办法》中明确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职能职责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及有关规定,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立质量监督机构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承担质量监督全部工作内容。并明确质量监督人员在学历、职称、职业素养与道德方面的要求。详见《办法》第条。

)解决质量监督职责和权限不明确的问题。在《办法》中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主要职责以及在履职过程中可采取的措施。详见《办法》第十、十条。

)解决质量监督程序和方法不明确的问题。在《办法》中明确质量监督工作的依据、期限、内容、程序和方法,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使得质量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详见《办法》第四章。

)解决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实体质量存在的问题。质量检测是检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重要手段,在《办法》中将监督检测单独成章(第五章),进一步突显质量检测在质量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关于事权划分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规模大、工期长、技术难度大的新建、扩建大型工程以及长江干堤(湖南段)工程、由省级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等的质量监督;市级除承担省级监督范围以外的大中型工程外,还负责技术难度较大的新建、扩建小(I)型水库工程的质量监督

(二)关于机构和人员

1.履职机构。有质量监督机构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职能职责或委托内容开展工作,没有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质量监督工作

2.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的条件。除应具备基本的政治素养、道德品行和身体条件外,还对学历、专业、职称技术水平条件等予以相关明确。

3.技术实力不足的补充。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可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第三方承担质量监督的辅助性技术服务工作,也可聘请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专家提供技术支撑。

(三)关于职责和权限

1.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等

2.权限。对监督项目参建方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开展检查的权利及可以采取的措施。

(四)程序和方法

1.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到有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方式及主要内容。质量监督采取巡回监督、驻站监督、联合监督等方式。工程现场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工作主要包括确认项目划分、履行核备手续、开展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检查、工程质量检测、参加验收、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等。

(五)质量检测

检测的频次及重点。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质量检测,检测的重点是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部位、原材料、中间产品及主要设备。


政策原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水发〔20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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