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水事违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5-017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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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202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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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关于《湖南省水事违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水行政执法效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厅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了《湖南省水事违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要求各级行政机关科学细化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适用情形,制定不予、可以不予等处罚清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4年3月5日,水利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水政法〔2024〕34号),要求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不作为乱作为,保障国家水安全。
为贯彻落实上述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有必要制定《清单》,使处罚决定符合法理,让水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二、起草过程
2024年5月初,我们在参考湖北、吉林、江苏等外省免罚清单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严格按照同时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条件,从《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道(湖)管理、水利工程管理等十类事项中,选取处罚依据中包含“可处”和“可以处”的违法事项,共计13项。其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事项已在裁量权基准中予以规定,另外,“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和“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两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及时改正条件。“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与当前防汛工作的实际不符,均予以删除,最终形成9项事项。11月5日以厅办公室名义向厅机关、厅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州水利局书面征求意见。经修改完善后报请厅长办公会、厅务会审议通过了《清单》(审议稿),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司法厅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发布。
三、主要内容
一是提出《清单》适用要求。在通知部分规定:水行政处罚机关适用《清单》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处理,在决定书中载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水行政处罚机关对未列入《清单》,但符合免予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仍然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二是明确《清单》主要事项。《清单》9项事项,涵盖了《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十大类别中河道(湖)管理、水利工程管理、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管理、水土保持管理、水文管理六大类别,涉及水利领域主要执法事项。三是作出《清单》中“初次违法”具体规定。在《清单》最后,以备注的形式对“初次违法”进行了定义,即初次违法是指从违法行为实施之日起上溯两年,没有发现当事人在水利领域内存在违法行为的,认定为“初次”;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便于执法操作。
政策原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事违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