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水事违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5-017943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公布日期: 2025-01-23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关于《湖南省水事违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水行政执法效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厅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了《湖南省水事违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202421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要求各级行政机关科学细化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适用情形,制定不予、可以不予等处罚清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435日,水利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水政法〔202434号),要求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不作为乱作为,保障国家水安全。

为贯彻落实上述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有必要制定《清单》,使处罚决定符合法理,让水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二、起草过程

20245月初,我在参考湖北、吉林、江苏等外省免罚清单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严格按照同时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条件,从《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道(湖)管理、水利工程管理等十类事项中,选取处罚依据中包含可处可以处的违法事项,共计13项。其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事项已在裁量权基准中予以规定,另外,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两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及时改正条件。“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与当前防汛工作的实际不符,均予以删除,最终形成9项事项。115日以厅办公室名义向厅机关、厅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州水利局书面征求意见。经修改完善后报请厅长办公会厅务会审议通过了《清单》(审议稿),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司法厅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发布。

三、主要内容

一是提出《清单》适用要求。在通知部分规定:水行政处罚机关适用《清单》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处理,在决定书中载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水行政处罚机关对未列入《清单》,但符合免予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仍然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二是明确《清单》主要事项。《清单》9项事项,涵盖了《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十大类别中河道(湖)管理、水利工程管理、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管理、水土保持管理、水文管理六大类别,涉及水利领域主要执法事项。三是作出《清单》中初次违法具体规定。在《清单》最后,以备注的形式对初次违法进行了定义,初次违法是指从违法行为实施之日起上溯两年,没有发现当事人在水利领域内存在违法行为的,认定为初次;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便于执法操作。


政策原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事违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相关阅读

关于《湖南省水事违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3357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