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2-04017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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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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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备案,省水利厅于2022年10月19日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湘水发〔2022〕36号),自2022年10月19日开始实施。
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湘水发〔2022〕36号),是落实省纪委监委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监督有关要求的必要措施,也是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工作,依法保障水库移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湘水发〔2022〕36号)依据新的政策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对原《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湘移发〔2016〕12号)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在保持原政策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对人口动态调整对象和调整程序进行了部分修改。
主要修订内容有:
1.删除原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对于服刑人员服刑期满后后扶政策执行的有关具体规定。服刑期内的后扶人口应予以核减,服刑期满回原藉后如后期扶持政策仍在执行,则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政策,总扶持年限须扣除服刑年限,服刑期间停发的后期扶持资金不予补发;如后期扶持政策执行完毕,则不再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2. 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核减标准。根据现行有关政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再需要迁入户口。全省各地均有已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但户籍仍留在农村的情况。这部分人继续享受移民后扶补贴,不符合国家对移民后扶范围的规定,也易引起农村移民攀比,引发社会矛盾。因此,本次修订删除原办法“户口已迁入城镇居委会”的规定,并将原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部分内容合并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3.进一步明确移民后代出嫁(或入赘)的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各地执行情况和法院有关判例,以户口迁出作为认定标准,将原办法第五条第六款修订为:“原迁移民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农村移民户且户口已迁出的”。
4.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原办法第六条第三、四款的程序规定进行完善,修订为“县市区水利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整花名册进行审核,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湖南移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报市州水利局和省水利厅备案,同时将调整后的年度直补资金发放花名册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以便直补资金及时准确发放”。
5.针对移民后扶人口跨县市区迁移的情况,为保障移民权益,完善工作流程,本次修订新增第七条,明确跨县市区户口迁移的后扶人口管理程序。
本次修订,通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并吸收了移民群众、移民村干部、基层移民干部代表及市州水利局、县市区水利局(移民管理机构)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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