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调整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湘水发〔2019〕6号)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19-00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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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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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关于《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调整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湘水发〔2019〕6号)的政策解读
一、“《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调整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湘水发〔2019〕6号)”文件的依据
(一)国家政策性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上述16%调整至13%税率的应税部分是指工程施工作业应予计算的税率;10%调整至9%税率的应税部分指向3个方面:工程材料采购、工程设备采购、以费率计算工程施工费用结算的应予计算的税率。
(二)水利部文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办财务函〔2019〕448号)规定:
“工程部分:
(1)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3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09调整系数。掘进机及其他由建设单位采购、设备费单独列项的施工机械,设备费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
(2)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税金税率为9%。
(3)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安装工程定额,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1.13调整系数。
(4)编制概(估)算文件时,材料价格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主要材料适用税率为13%,次要材料及其他材料计算方法暂不调整。”
(三)2018年我厅已发《增值税计价依据税率调整办法》
2018年11月8日,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18〕25号,备案号HNPR-2018-18008)。
二、“《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18〕25号)”文件的修改内容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的规定,仅将《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备案号HNPR-2018-18008)中16%和10%的税率相应调整为13%和9%,其他内容未予变化。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相应税率调整。
遵循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相应将工程建筑及安装工程费16%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将工程材料采购、工程设备采购、以费率计算工程施工费用的10%的税率调整至9%的税率。
(二)施工机械设备相应税率调整。
1.施工机械折旧
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属于施工作业计费范畴,其折旧费计算方法不因税率变化而变化,其计算结果与计算税率相关,故将原计算方法中除以[1+16%(应税税率)=1.16]调整为[1+13%(应税税率)=1.13]调整系数。
2.设备修理与替换
修理及替换设备,在工程造价方面实质上以设备采购为主要形式体现,因此,将原10%的税率相应调整为9%,在计算方法上体现为“除以1.09调整系数”。
3.税率调整在工程建筑与安装费用计算中不显著的因素,其计价依据暂不调整。
工程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税金等5方面组成,各方面计价要素极为繁杂,且各计价要素在工程建筑及安装费中贡献度不一,其主要影响因素为人工费、主要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因此,诸如“安装拆卸费”等影响程度不显著的,则维持不变。
4.材料原价计价维持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发〔2018〕25号”确定的标准。
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定价体系于2015年基本完善,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确定的定价体系。省水利厅于2015年12月14日发布了《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湘水建管〔2015〕第130号)及其与之配套的7册《定额》,该定价体系耗时5年,并经政府服务采购选择适宜的造价机构,通过大量的工程调研与实际数据测算后,才得以完成。
因国家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湖南省水利厅于2016年11月11日印发了《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试行)》(湘水建管〔2016〕62号)。该《调整办法(试行)》出台前,再经政府服务采购选择专业单位、历经5个月的工程测算,才予以确定在工程费用中的相关调整系数,只有这样,才能维持“营改增”政策与我省“湘水建管〔2015〕第130号”确定的定价体系相匹配。并明确在工程的概(估)算编制时,规定:
“材料原价:
(2)其他次要材料除以1.03调整系数。
(3)购买的砂、石料、土料除以1.03调整系数。
(4)商品混凝土除以1.03调整系数。”
因上述2~4项在水利水电工程费用中,税率变化对其影响不显著,所以,“湘水发〔2018〕25号”依然维持“湘水建管〔2016〕62号”确定的上述标准。同理,本次税率调整亦维持上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