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8年版)》和《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8年版)》政策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18-02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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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布日期: 201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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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示范文本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2016年5月,为配合我省首个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省水利厅和省发改委联合印发了《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两年来,《示范文本》在指导和规范电子招投标活动招标文件的编制方面起到了良好效果,但随着招投标实践的不断深入,2016年版的《示范文本》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这些问题和不足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招投标法律制度不断发展

2016年以来,根据中央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精神,一批招投标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修改或废止。其中,(1)修改的法律文件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此外,2017年9月,国家发改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编制了《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共5个标准招标文件(发改法规〔2017〕1606号),其中对监理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2)新颁布的法律文件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3部委令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负面清单的通知》(湘发改法规〔2018〕8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发改法规〔2016〕968号)等;(3)废止的法律文件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水监〔2006〕256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同时,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分别取消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省水利厅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修改调整情况,于2017年对《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印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7113号),原2014年制定的《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湘水办〔201454号)、《关于在全省推行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的实施意见》(湘水办〔201610号)废止。此外,我厅根据国家和我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质量管理的有关精神,制定印发了《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湘水办〔201691号)和《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水办〔201729号)等规范性文件。

上述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相应地应体现在《示范文本》中来,因此,有必要对《示范文本》进行修改。

(二)招投文件编制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2015年推行电子招标投标以来,一些项目出现了恶意拉低投标报价的情况。为防止该情况,本次对《示范文本》(施工)的投标基准价计算公式进行了修改,将投标基准价计算由原来的一个步骤、简单平均,改为分2步计算:

(1)第一次算平均价时,将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按算术平均的方法计算第一次平均价,若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小于第一次平均价的90%~95%(由招标人决定一个数值),则该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不进入下一步的评标基准价计算。

(2)将有效投标报价进行投标基准价计算。

修改后的投标基准价计算方式,将恶意拉低报价的投标人排除在投标基准价计算之外,能有效防止之前出现的恶意拉低报价的情况。

又如,我厅参照湖北省等兄弟省份,以及省发改委在工业项目上查处围标串标行为的做法,在《示范文本》的“投标人须知”章节中,增加了“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做废标处理”的规定。

此外,我厅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关于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湘水安监〔2017〕11号),在《示范文本》工程量清单章节中,将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安全防护措施费列为不可竞争费单独列出,费率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通用合同条款中增加了购买工伤保险的条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将质量保证金扣留比例由原来的合同价的5%,调整为3%……修改完善后的《示范文本》,对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将起到更好的引导规范作用。

二、《示范文本起草依据

《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第56号令)、《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水利部水建管〔2009〕629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0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7〕113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6〕91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7〕29号),在2016年版《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践经验而编制。

三、《示范文本》起草的主要原则和内容

(一)《示范文本》起草的主要原则

1、《示范文本》起草严格遵守上位法规定,参考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第56号令)、《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水利部水建管〔2009〕629号),在2016年版的《示范文本》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2、《示范文本》体现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文件中对招投标活动做的一些最新的要求和规定。

3、根据招投标活动实践经验,对《示范文本》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使《示范文本》更适应我省水利行业当前招投标活动的实践需要。

(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

《示范文本》包括《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8年版)》和《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8年版)》。

其中,《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8年版)》共八章,为: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I、综合评估法II、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招标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投标文件格式。

《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8年版)》共六章,为: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委托人要求、投标文件格式。

具体内容见上述2个示范文本。


政策文件: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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