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水罚〔2026〕1号)

  • 索引号:430S00/2026-005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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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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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水罚〔2026〕1号)

当事人一:湖南建投水利水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xx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70号省水利厅大院招待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072905906


当事人二:姜xx

身份证号码:4301xxxxxxxxxx7997

住址:湖南省长沙市xxxxxxxx


当事人三:卢xx

身份证号码:4329xxxxxxxxxxx3994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xxxxxxxx


根据2024年国家审计署防洪减灾重点工程项目审计反映的问题线索,本机关依法当事人在湖南省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涉嫌违法分包一案予以立案调查,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水罚告〔20261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2212月,当事人一等6家施工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与项目法人签订总承包合同,当事人一为项目的施工单位。20233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一违反项目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中不得将堤身、堤基防渗、抛石护脚、穿堤建筑物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要求,将二至四工区防渗墙主体工程(包括TRD水泥土防渗墙、水泥土防渗墙、塑性混凝土防渗墙、抛石护脚等项目)的劳务及设备租赁违法分包给湖南xxxx有限公司4家公司;将二至四工区抛石主体工程违法分包给湖南xxxx有限公司2家公司当事人二姜xx作为湖南建投水利水电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当事人三卢xx作为湖南建投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派驻到xxxx项目的施工项目经理,为直接负责人员。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项目总承包招标文件;

2.项目总承包合同;

3.湖南建投水利水电有限公司6家分包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设备租赁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及终止协议等资料

4.湖南建投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子公司陈xx接受调查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一的上述行为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及《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6420号)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分包:(三)承包人将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六)劳务作业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机械设备费用的的情形,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之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水发〔202411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一湖南建投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处以违法分包金额(39279662元)0.5%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玖万陆仟叁佰玖拾捌元叁角壹分(196398.31元);

2.对当事人二姜xx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仟捌佰壹拾玖元玖角贰分(9819.92元);

3.对当事人三xx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仟捌佰壹拾玖元玖角贰分(9819.92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765061058688888(开户行:建设银行长沙新姚路支行,需备注缴款当事人及案由)。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2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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