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水罚〔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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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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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水罚〔2025〕5号)

  人:邵阳武冈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595456567X

法定代表人:夏XX

 所:武冈市武强路115号(农业银行武冈支行)

 话:198XXXXXXXX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第三款、《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于202585日对当事人建设的湖南邵阳武冈民用机场项目涉嫌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废渣,且未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湖南邵阳武冈民用机场项目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废渣,弃渣方量合计220942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新增2处弃渣场逾期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真实,受委托人接受委托办理该案件相关手续与事务合法有效。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水利部关于湖南邵阳武冈民用机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3369号)、《关于报送〈湖南邵阳武冈民用机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水保监方案〔2013185号)、《湖南邵阳武冈民用机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湖南武冈民用机场工程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湖南武冈民用机场工程水土保持监理月报》、音像记录等资料。证明湖南邵阳武冈民用机场项目占地面积186.3公顷,建设单位是邵阳武冈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存在未按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倾倒废渣的违法行为。

证据三:《长江委办公室关于督促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编报工作的函》(办水土函〔202519号)、《长江委办公室关于移交湖南邵阳武冈民用机场项目水土保持违法线索的函》(办水土函〔202570号)。证明湖南邵阳武冈民用机场项目新增2处弃渣场逾期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违法行为。

证据四:《测绘工程委托函》《湖南邵阳武冈民用机场项目中段东侧1号、北侧2号弃渣场DEM模型分析计算方法测量报告》《测量结果告知书》。证明本机关委托测量合法有效,当事人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废渣的具体位置、占地面积和弃渣方量。

证据五:《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证明证据资料取得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二、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20259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水罚告〔2025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5911日,当事人向本机关书面提交《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申辩函》,申请免予行政处罚,申辩理由有三:

1.主张历史遗留问题:称因原领导违法受罚、人员调离、疫情等客观因素导致未能及时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

2.主张生产经营困难及社会责任:地处贫困地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经营亏损;

3.主张整改态度积极:积极协调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承诺按期完善水土保持措施。

经复核,本机关对当事人的上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1.关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核意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建设单位作为独立法人,其法律责任不因内部人员变动而转移。当事人自2015年新增弃渣场至2025年被立案,长达10年未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义务,远超合理期限。另,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已于2025122日函告当事人于2025331日前完成补报,此时我已处于疫情常态化防控阶段,当事人未能举证疫情阻碍申报,亦未依法申请延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无主观过错或不可抗力免责要件。该项申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2.关于经营困难及社会责任的复核意见。经营困难并非法定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事由。本案罚款数额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并参照《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水发〔202411号)核定,已综合考虑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节,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与水行政违法责任属不同法律范畴,不能以此免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该项申辩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3.关于整改态度积极的复核意见。当事人虽就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编报事宜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进行了沟通,并口头承诺完善水土保持措施,但截至目前仍无实质性进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形,也不符合该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罚条件。另,当事人2024年曾因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便投产使用被武冈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之免罚情形。故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025年10月22日,当事人向本机关书面提交了《关于限期清理废渣的情况说明》及相关附件材料,提出将“责令限期清理”变更为“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编报审批程序”的陈述申辩意见

经复核,本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1.当事人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废渣”的违法事实无异议,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限期清理”是违法行为人应履行的法定处置措施与义务,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

3.当事人提出的规划、成本、场地等理由,均不属于变更法定义务的合法事由,且其提交的规划类材料无法证明已履行弃渣变更审批手续

综上,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决定已综合考量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严格适用《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合法合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废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七部分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第2一般违法行为情形:采取部分水土保持措施,无安全隐患,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基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2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该项目新增2处弃渣场实施了一定的植物措施和部分拦挡工程,现场未发现明显安全隐患,造成了一定的水土流失,符合一般违法行为情形。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3元的罚款,湖南邵阳武冈民用机场项目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废渣,弃渣方量合计220942立方米,处罚款人民币贰佰捌拾柒万贰仟贰佰肆拾陆元整(¥2872246.00)。

当事人新增2处弃渣场逾期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七部分第一百零七条第三项第4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占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处罚基准: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该项目占地面积186.3公顷,符合严重违法行为情形。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

综上,对当事人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废渣的行为和新增2处弃渣场逾期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为,本机关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3元的罚款,湖南邵阳武冈民用机场项目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废渣,弃渣方量合计220942立方米,处罚款人民币贰佰捌拾柒万贰仟贰佰肆拾陆元整(¥2872246.00);

2.对当事人新增2处弃渣场逾期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

以上罚款合计叁佰贰拾柒万贰仟贰佰肆拾陆元整(¥3272246.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机关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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