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决〔2025〕1号)
- 索引号:430S00/2025-099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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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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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决〔2025〕1号)
当事人:湖南丹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敏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春联街道春联社区攸水大道香山安置区9排2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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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湘)市监(认)撤决字(2024)第(001)号)反映的问题线索,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通过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申报并于2023年6月13日取得本机关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证书编号为湘水质检资字第2023011号,资质等级为乙级,检测范围为岩土工程和混凝土工程类。当事人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过程中,向本机关提交了《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及其附件材料,其中《检测人员一览表》填报的卢梅芳、蔡美云、李泽航、裴楠、王立群等5名检测人员《劳动合同》均非本人签署,且该5名检测人员从未到湖南丹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上班,系通过中介挂靠在当事人公司。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水罚告〔2025〕1号)对撤销该行政许可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行政决定:
撤销当事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证书编号:湘水质检资字第202301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水利厅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