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水罚〔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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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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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水罚〔2025〕3号)

当事人一:湖南启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俊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联合街道解放西路1号财富大厦130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MA4PHKQP40


当事人二:任俊

身份证号码:430411XXXXXXXX2517

住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根据湖南省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对湖南省资水犬木塘水库工程枢纽部分建筑装饰装修及左、右岸景观和安防工程中标候选人业绩核查情况的报告》(湘水投〔2024〕24号)反映的问题线索,本机关依法对湖南启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一案予以立案调查,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水罚告〔2025〕3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一湖南启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南省资水犬木塘水库工程枢纽部分建筑装饰装修及左、右岸景观和安防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时,引用了“黔江恒大名都6#、12#和25#楼公区装修与外环境景观及园林绿化配套工程”业绩,该项工程并非由你公司施工,投标文件提供的该项业绩工程合同为虚假材料。当事人二任俊作为湖南启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一的湖南省资水犬木塘水库工程枢纽部分建筑装饰装修及左、右岸景观和安防工程《投标文件》(业绩部分);

2.本机关发给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的《关于商请协助核实企业业绩的函》;

3.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商请协助核实企业业绩的复函》(渝建函〔2024〕964号)及其附件;

4.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李梦仪在湖南省水利厅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5.湖南省资水犬木塘水库工程枢纽部分建筑装饰装修及左、右岸景观和安防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价部分)、中标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本项目投标时提供虚假业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水发〔2024〕11号)第七十六条第(三)款之“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中标项目金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8‰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立案前主动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能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适用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时,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在处罚基准同一档位中以违法行为的一般处罚标准为基础适当降低处罚标准,或适用较低处罚档位”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一处以本项目中标金额(19491897.36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万柒仟肆佰伍拾玖圆肆角玖分(¥97459.49元);

2.对当事人二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捌佰柒拾贰圆玖角柒分(¥4872.97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765061058688888(开户行:建设银行长沙新姚路支行,需备注缴款当事人及案由)。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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