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水罚〔2025〕2号)
- 索引号:430S00/2025-099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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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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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水罚〔2025〕2号)
当事人一: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达荣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577号天隆花苑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6369J
当事人二:潘达荣
身份证号码:441827XXXXXXXX625X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根据湖南金塘冲水利枢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报送小淹集镇防护工程评标质疑调查处理情况的函》(湘港水金塘冲司函〔2024〕12号)反映的问题线索,本机关依法对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一案予以立案调查,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水罚告〔2025〕2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一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南省资水金塘冲水库工程小淹集镇防护工程土建、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拟任项目负责人为梁淼(注册建造师证书编号:粤1442009200913834)仍为深圳龙子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经理,与当事人一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投标函》所声明的“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以及承诺的“保证投标文件内容无任何虚假,不提供伪造、涂改的公文及相关证明、证照、证件或谎报相关信息”“保证拟投入本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在本项目投标及实施期间没有担任其它任何施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符。当事人二潘达荣作为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湖南省资水金塘冲水库工程小淹集镇防护工程土建、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等部分);
2.当事人一的湖南省资水金塘冲水库工程小淹集镇防护工程土建、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项目《投标文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材料、《投标函》等部分);
3.本机关发给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商请核查有关情况的函》;
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反馈有关情况的函》及其附件;
5.当事人二在湖南省水利厅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6.湖南省资水金塘冲水库工程小淹集镇防护工程土建、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价部分)、中标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本项目投标中拟任项目负责人存在在建项目、投标文件承诺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水发〔2024〕11号)第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资质管理方面开展自查自纠,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一处以本项目中标金额(139199228.23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陆拾玖万伍仟玖佰玖拾陆圆壹角肆分(¥695996.14元);
2.对当事人二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肆仟柒佰玖拾玖圆捌角壹分(¥34799.81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765061058688888(开户行:建设银行长沙新姚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