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水罚〔2025〕1号)
- 索引号:430S00/2025-099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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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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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水罚〔2025〕1号)
当事人:湖南丹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敏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春联街道春联社区攸水大道香山安置区9排2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3MA7H9GUGXN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湘)市监(认)撤决字(2024)第(001)号)反映的问题线索,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一案予以立案调查,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水罚告〔2025〕1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通过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申报并于2023年6月13日取得本机关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证书编号为湘水质检资字第2023011号,资质等级为乙级,检测范围为岩土工程和混凝土工程类。当事人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过程中,向本机关提交了《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及其附件材料,其中《检测人员一览表》填报的卢梅芳、蔡美云、李泽航、裴楠、王立群等5名检测人员《劳动合同》均非本人签署,且该5名检测人员从未到湖南丹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上班,系通过中介挂靠在当事人公司。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当事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证书编号为湘水质检资字第2023011号);
3.当事人提交的《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包括《检测人员一览表》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相关检测人员《劳动合同》;
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谢敏在湖南省水利厅的询问笔录;
5.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湘)市监(认)撤决字(2024)第(001)号)。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过程中,通过提供虚假申请资料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以及《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水利厅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