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水罚〔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5名)
- 索引号:430S00/2023-027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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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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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湘水罚〔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5名)
当 事 人:李新桃
身份证号:43011119XXXXXX6326
住 址:长沙市岳麓区西湖渔场二区黄泥岭组
联系电话:1370749XXXX
当 事 人:郭志军
身份证号:43010319 XXXXXX 161X
住 址: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44号新2栋501房
联系电话:1357414 XXXX
当 事 人:文杰
身份证号:43010319XXXXXX 1575
住 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395号都市阳光2103房
联系电话:1397318 XXXX
当 事 人:李凤舞
身份证号:43240219XXXXXX 3520
住 址:长沙市天心区万芙北路19号清政园2栋1703房
联系电话:1387591XXXX
当 事 人:曾德林
身份证号:43012119 XXXXXX 1714
住 址:长沙市雨花区赤岗北路97号1栋3门506房
联系电话:1587490 XXXX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规评标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作为评标专家,在参与2021年6月22日开标的湖南省资水犬木塘水库梅子井至珑瑚泵站污水压力管复建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评标过程中,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评审标准不统一。
以上事实主要有项目评标报告、项目投标文件、当事人(郭志军、文杰、李凤舞、曾德林)在湖南省水利厅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李新桃《关于犬木塘水库梅子井至珑瑚泵站污水压力管复建工程项目的评标处罚意见的说明》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的规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致使应当被否决的投标人中标,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暂停一年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资格的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水利厅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