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常德石门商溪-磺厂35千伏线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5〕159号)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25-04-21
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德供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佳期 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186481219P
住所地: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七里桥社区柳叶东路68号
本机关于2025年4月11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湖南常德石门商溪-磺厂35千伏线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湖南常德石门商溪-磺厂35千伏线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境内,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批复。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扩建35kV间隔2个,新建线路路径全长24.88公里,新建杆塔89基。本项目涉及澧水中游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总占地面积3.9232公顷,其中永久占地0.3889公顷,临时占地3.5343公顷。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1.1956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0.2287万立方米),土石方回填总量1.1956万立方米(含表土回填0.2287万立方米),无借方,无弃方。项目估算总投资2416万元,土建投资362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三条“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该项目采用承诺制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由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德供电分公司出具水土流失防治事项承诺书,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请据此开展后续水土保持工作。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9232公顷。
(四)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紫色土区一级标准。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44.42万元,含水土保持补偿费3.9232万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临时堆存场管理,及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3.9232万元,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本机关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本机关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本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项目由本机关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常德市水利局、石门县水利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生产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报本机关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湖南省水利厅
202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