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岳麓院区(一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5〕64号)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25-02-19
申请人: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朱镇华 职务:院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0004448781058
住所地:长沙市韶山中路95号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1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批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岳麓院区(一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函》,并组织对《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岳麓院区(一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境内,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项目分为东、西两个地块,西地块新建门急诊医技综合楼、住院综合楼A、感染科楼、垃圾站、污水处理站、液氧站、地下室、连廊、东西地块地下连接通道,东地块新建中药研发中心,以及停车场、室外工程及相关配套等。该项目总占地面积12.46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0.98公顷,临时占地1.48公顷(代征道路和绿地)。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81.09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2.80万立方米),土石方回填总量13.82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2.80万立方米),弃方67.27万立方米,弃方服从长沙市岳麓区渣土管理部门统一调配。项目估算总投资11.24亿元,土建投资为9.22亿元。
本项目已于2024年7月开工,预计2027年10月完工,未在开工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岳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产业发展局于2024年12月20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岳高新水保责改〔2024〕第19号),责令2025年2月20日前取得水土保持批复。本项目已进行了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暂存于表土临时堆存区,用于后期绿化恢复,现场已布设洗车池、三级沉沙池、临时排水沟、临时覆盖等水土保持措施,目前项目产生的弃方服从长沙市岳麓区渣土管理部门统一调配,根据办理的渣土许可证将弃方运至指定渣土消纳场或其他项目回填利用,不单独布设弃渣场。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2.46公顷。
(三)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1771.40万元,其中方案新增224.94万元。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医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据此,本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土石方临时堆存管理,及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长沙市水利局、湘江新区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项目由我厅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长沙市水利局、湘江新区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生产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
湖南省水利厅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