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G59呼北高速公路湖南省新化至新宁段(第三标段)弃渣场、取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4〕88号)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24-12-20
申请人:湖南省新新张官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新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建华 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8MA7AT3EL65
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金石镇新宁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湘商产业园
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审批<G59呼北高速公路湖南省新化至新宁段(第三标段)弃渣场、取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申请》,并组织对《G59呼北高速公路湖南省新化至新宁段(第三标段)弃渣场、取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G59呼北高速新化至新宁段工程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立项,该项目第三标段位于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境内,涉及湘资沅上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资水中上游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该项目第三标段建设高速公路54.617公里,连接线2条共5.966公里,桥梁46座,互通立交6处,停车区1处。2022年,湖南省水利厅以湘水函〔2022〕209号文批复了G59呼北高速公路湖南省新化至新宁段水土保持方案,原批复水保方案第三标段土石方挖方1342.83万立方米,填方1267.10万立方米,借方46万立方米(全部来自取土场),弃方121.73万立方米,设2处取土场,19处弃渣场。工程已于2022年8月开工,计划于2026年7月完工。
G59呼北高速公路湖南省新化至新宁段(第三标段)建设过程中,因部分弃渣场、取土场占用基本农田、施工优化、涉及民房等原因弃渣场、取土场发生了变更,实际共设置弃渣场14处,其中4处为原方案批复弃渣场(等级均未改变,仍为5级弃渣场),10处为新设弃渣场(均为5级弃渣场);实际施工中原2处取土场未启用,另新设3处取土场,占地面积3.70公顷。工程实际挖方1246.64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80.69万立方米),填方1157.34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80.69万立方米),借方24.00万立方米,综合利用28.64万立方米,弃方84.66万立方米,挖填总量较原批复减少205.95万立方米。
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实际采用的14处弃渣场开展了稳定性评估,认为弃渣场整体稳定;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进行了论证,论证结论为已达到弃渣减量化、资源化的目的。根据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已弃渣的部分弃渣场和取土场存在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地方,如1#等弃渣场截排水措施仍不完善,13#弃渣场需补充拦挡墙,3#等弃渣场和3个取土场植物措施有待加强。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第53号令)第十七条“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建设单位针对新设的取土场、弃渣场编报了《G59呼北高速公路湖南省新化至新宁段(第三标段)弃渣场、取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主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基本同意G59呼北高速公路湖南省新化至新宁段(第三标段)弃渣场、取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取土场、弃渣场设置方案。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开展弃渣场工程设计,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
(二)其他仍按《湖南省水利厅关于G59呼北高速公路湖南省新化至新宁段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函〔2022〕209号)执行。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后的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重点加强截排水措施和植物措施不到位的取土场、弃渣场相应措施补充完善工作。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邵阳市水利局、新宁县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该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该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该项目由省水利厅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邵阳市水利局、新宁县水利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申请人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四、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