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祁东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函〔2024〕292号)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24-05-08

祁东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我厅于2024429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祁东县生活垃圾焚烧电厂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采用承诺制取得水土保持行政许可,由你单位出具水土流失防治事项承诺书,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请据此开展后续水土保持工作。

三、本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3.10公顷,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建设期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400.74万元。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本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和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湖南省水利厅

20245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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