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江华县白芒营风电场三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批复(湘水函〔2024〕287号)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24-05-06

永州聚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我厅20231月以《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江华县白芒营风电场三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函〔202312号)批复江华县白芒营风电场三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该项目原设计安装20台风力发电机组。因受江华县通用机场净空区范围规划调整影响,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对风机平台和道路工程进行了布局调整和优化设计,风机数量由20台减少为15台,道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超过道路总长度的30%,弃渣场位置相应发生变化。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的第十六条规定,你公司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我厅于2024412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审批<江华县白芒营风电场三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送审稿)>的申请》,并组织对《江华县白芒营风电场三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变更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变更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提交了《江华县白芒营风电场三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变更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变更报告书》请据此开展后续水土保持工作。

二、本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7.77公顷,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防治标准,建设期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817.56万元,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7.77万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强化土石方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严禁沿坡面弃渣。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和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江华县白芒营风电场三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函〔202312号)相关内容废止。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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