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消防救援物资储备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批复(湘水函〔2024〕321号)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24-05-23

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我厅于2024516日受理你公司提交的《湖南省消防救援物资储备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提交的《报告表》,湖南省消防救援物资储备建设项目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与普瑞大道交叉口,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综合保障中心内。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1栋地上2层消防救援物资储备库,购置配套设施设备,完善场内道路、给排水、供配电、绿化等室外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5504.54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635.43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本项目采用承诺制取得水土保持行政许可,由你公司出具水土流失防治事项承诺书,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原则同意《报告表》,请据此开展后续水土保持工作。

本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分别为1.04公顷,土石方挖方总量0.46 万立方米,填方总量1.03万立方米(含表土回填0.25万立方米),借方总量0.57万立方米借方由政府渣土管理部门统一调配利用片区其他项目弃方,无弃方。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防治标准,建设期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89.93万元,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4万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工并及时完成验收,按要求做好验收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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