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益阳市安化县乐安镇一期光伏发电项目220kV输变电工程项目、湖南益阳市安化县乐田庄乡光伏发电项目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批复(湘水函〔2024〕265号)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24-04-25

安化汇升新能源有限公司:

我厅于2024417日受理你公司提交的《湖南益阳市安化县乐安镇一期光伏发电项目220kV输变电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批稿)》《湖南益阳市安化县乐田庄乡光伏发电项目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采用承诺制取得水土保持行政许可,由你公司出具水土流失防治事项承诺书,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报批稿)》,请据此开展后续水土保持工作。

三、本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分别为0.76公顷、0.74公顷,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防治标准,建设期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40.70万元、36.39万元,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0.76万元、0.74万元。

四、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工并及时完成验收,按要求做好验收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湖南省水利厅

202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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