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方向区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的批复(湘水函〔2024〕218号)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24-04-03
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我厅于2024年3月22日受理你单位审查后的《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方向区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区域评估报告书(报批稿)》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的要求,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本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采用承诺制取得水土保持行政许可,由你单位出具水土流失防治事项承诺书,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二、原则同意《区域评估报告书(报批稿)》,可作为下阶段开发区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本次评估范围面积为288.84公顷,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建设期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3701.55万元,其中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88.84万元(扣除了园区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发区管理机构应严格按《区域评估报告书(报批稿)》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责任主体。督促入驻园区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审批。
(二)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工并及时完成验收,按要求做好验收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其监测成果可供区域内项目共享使用。并按规定向我厅和市县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