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临武东狮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函〔2024〕394号)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24-06-27

三峡新能源发电(临武)有限公司

我厅于2024619日受理你公司提交的《临武东狮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提交的《报告书》,临武东狮光伏发电项目位于郴州市临武县麦市镇、万水乡、花塘镇。建设内容包括建28光伏方阵,总装机容量59.84MW,新建道路2.10公里,改建道路9.00公里,集电线路33.78公里,新建一座110kV升压站

项目总占地面积122.73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1.04公顷,临时占地面积121.69公顷。本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11.54万立方米回填总量11.54万立方米,不产生借方和弃渣。项目总投资为28725.03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231.33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本项目采用承诺制取得水土保持行政许可,由三峡新能源发电(临武)有限公司出具水土流失防治事项承诺书,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22.73公顷。

)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633.12万元(含主体已有投资208.61万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234.83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02.84万元,临时措施投资36.19万元,独立费用119.45万元。

)根据《湖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1449号)、《湖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22.73万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省税务局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湖南省水利厅  

20246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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