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江永县松柏乡光伏发电项目(宅锦村)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函〔2024〕60号)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24-02-05

湘投能源(江永)有限公司

我厅20231228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审批<江永县松柏乡光伏发电项目(宅锦村)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的申请》,并组织对《江永县松柏乡光伏发电项目(宅锦村)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提交了《江永县松柏乡光伏发电项目(宅锦村)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报批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报告书》请据此开展后续水土保持工作。

二、本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15.84公顷,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防治标准,建设期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147.42万元,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15.84万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强化土石方综合利用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和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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