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株洲茶陵高陇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等四个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批复(湘水函〔2024〕30号)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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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厅于2024年1月16日受理你公司提交的《湖南株洲茶陵高陇110千伏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湖南株洲河东110kV网络优化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湖南株洲荷塘区金山110kV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湖南株洲新马220kV变电站110kV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采用承诺制取得水土保持行政许可,由你公司出具水土流失防治事项承诺书,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请据此开展后续水土保持工作。

三、本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分别为4.6588公顷、0.5868公顷、1.2476公顷、0.9833公顷,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防治标准,建设期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76.65万元、50.26万元、85.91万元、49.62万元,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6588万元、0.5868万元、1.2476万元、0.9833万元。

四、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工并及时完成验收,按要求做好验收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二)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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