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健康产业园医学、医疗、医药(三医)创新中心(二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函〔2024〕336号)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24-05-29
湖南健康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
我厅于2024年5月17日受理你公司提交的《湖南健康产业园医学、医疗、医药(三医)创新中心(二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提交的《报告书》,湖南健康产业园医学、医疗、医药(三医)创新中心(二期)项目位于湘潭岳塘经开区昭山镇高峰村。主要建设任务包括1#楼普通老年照料中心、2#楼特珠老年照料中心、3#楼公共孵化中心、4#楼行政科研中心,以及配套工程。
本工程总占地面积4.23公顷,其中永久占地3.74公顷,临时占地0.49公顷。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8.27万立方米(其中表土剥离0.54),回填总量1.24万立方米(其中表土回覆0.54万立方米),弃方总量7.03万立方米,运往湖南昭山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岳塘经开区昭山大道卸土区,不设渣场,无借方。项目总投资为60139.24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9012.58万元。
(一)本项目采用承诺制取得水土保持行政许可,由公司出具水土流失防治事项承诺书,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二)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4.23公顷。
(三)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427.80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208.60万元,植物措施投资67.93万元,临时防护措施投资86.21万元,独立费用50.41万元,基本预备费10.43万元。
(五)根据《湖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14]49号)第十一条规定,本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省税务局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5月28日